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配套措施(2011―2015年)》的通知

  (四)奖励政策

  1、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按规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并获得通过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

  3、获得上海市软件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2万元;

  4、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九、奖励区级科技创新成果与集体

  (一)申报条件

  1、科技创新成果奖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实施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技术创新,取得较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2)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技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创新成果以及优秀的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

  (3)在实施工程类项目中,完成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在科技管理和科技决策软科学类项目中取得突破成就,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2、科技创新集体奖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工作中,注重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使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2)在促进本区与国内外进行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3)推进科学技术普及,提高本区全民科学技术素养,创造明显社会效益。

  (二)申报材料

  1、科技创新成果奖

  (1)《静安区科技创新成果奖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技术评价证明(成果鉴定证书或评估报告等);

  (4)水平检索证明(国际先进水平项目,必须附水平检索证明);

  (5)知识产权相关证明;

  (6)应用证明;

  (7)专著或论文发表被引用证明材料。

  注:软课题和公益类成果可免上述2至5项证明材料。

  2、科技创新集体奖

  (1)《静安区科技创新集体奖申报表》;

  (2)相关证明材料。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