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目获得的各级政府资助总金额,不应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
4、区级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8月集中受理。
七、资助区级科技创新项目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体条件依据区科委当年度公布的科技项目征集公告。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科技创新项目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4、成果完成证明,包括技术测试报告和用户使用意见,样品、样机的测试报告,质量检验报告、使用情况,以及科技成果检索、查新报告等(须经国家和市科委认可的检索查新机构提供的结论);
5、其它相关证明(项目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设计版图登记证书、获奖证书、列入市级各类计划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明等)。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资助建议,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区科委与企业签订合同,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给予立项项目5至10万元的资金资助。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八、奖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含复审通过的);
2、获得上海市软件企业称号;
3、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申报材料
1、《奖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国家或上海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批文、或合同书和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或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初审,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