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配套措施(2011―2015年)》的通知


  (1)对于经认定的上海市科技创新基地,给予启动性资金扶持和孵化器功能与空间资源拓展的资金支持、构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和重大孵化项目的风险投入;

  (2)对于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中发生的孵化用房改造费、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贴;

  (3)对于经评价合格的科技创新基地,对其上一年度为科技创业企业提供的融资、培训、政策、信息、咨询等各类科技创业孵化公共服务给予一定补贴。

  2、研发平台

  (1)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以不高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

  (2)被认定为国家科技部、市科委其它各类研发平台或研发机构的,以不高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

  (五)受理时间

  每年8月集中受理。

  六、资助国家和上海市各类科技创新项目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或上海市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

  2、获得国家或上海市火炬计划资助的项目;

  3、获得国家或上海市新产品资助的项目;

  4、获得上海市科技攻关计划资助的项目;

  5、获得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资助的项目;

  6、获得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

  7、获得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8、获得上海市软件或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9、获得国家或上海市认定的其他科技创新资助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1、《科技创新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国家和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创新项目批文、合同书、计划任务书复印件,或项目验收证书复印件;

  4、市有关部门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初审后,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凡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明确配套支持额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配套资金资助;

  2、凡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有配套支持要求但未明确具体额度的,按1:0.5比例给以配套资金资助,符合区重点发展产业的,可按1:1的比例给以配套资金资助;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