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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配套措施(2011―2015年)》的通知

  4、知识产权证书(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注册商标的相关证书或专有技术的相关证明等);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6、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列入市级各类计划证明等)。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在本区登记注册起半年内到区科委备案,并办理上海市科技企业联系服务证;

  2、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区科委;

  3、区科委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资助建议,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报区政府审批;

  4、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根据企业对区域经济社会所作的贡献,对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一定比例予以资助。

  (五)受理时间

  每年3月、8月集中受理。

  五、资助科技创新基地和研发平台建设

  (一)申请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认定为上海市科技创新基地的;

  2、经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

  3、经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其它各类研发平台或研发机构的。

  (二)申报材料

  1、科技创新基地

  (1)《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资助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科技创新基地认定证书复印件或者评价合格的凭证复印件;

  (4)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完工结算单、项目结算审计报告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的各类凭证,科技创业孵化公共服务的各类凭证。

  2、研发平台

  (1)《研发平台建设资助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国家和上海市各类相关认定证书复印件;

  (4)市有关部门项目拨款通知单及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初审后(扶持孵化器建设项目需先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资助金额建议),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科技创新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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