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券商提供的《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备案申请报告》或《辅导工作总结报告》;
4、与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
5、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原件;
6、相关的费用支付凭证;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申报表、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送区科委;
2、区科委会同区金融办等部门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建议,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对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辅导期内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审计、法律、上市辅导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和辅导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拟上市企业上市辅导期间先资助70%,上市成功后再拨付30%;
2、对拟上市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审批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给予“绿色通道”待遇,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指导。
(五)受理时间
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并实际发生费用以后。
每年8月份集中受理。
四、资助成长期科技创新企业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区科委办理备案的科技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
1、自登记注册起不满三年,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近两年销售增长率和总资产增长率保持30%以上;
(2)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成效显著;
3、每年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
4、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总数30%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5、企业自成立起吸纳从业人员逐年稳步增长。
(二)申报材料
1、《创新型科技企业入驻静安资助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上海市科技企业联系服务证复印件;
3、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的企业近三年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