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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配套措施(2011―2015年)》的通知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注:大型企业、集团、烟草业、超市等行业不列入资助范围。

  二、资助科技创新贷款项目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制度健全,有良好的财务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且项目贷款在80万元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在建设研发中心、实验中心、专业服务平台,购置先进设备和仪器,以及科技基地建设等过程中所发生的银行贷款;

  2、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上海市、静安区产业导向(含《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内的产业),贷款项目有利于提升区域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度和能级,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

  3、获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申请的贷款项目,即由市、区科技“小巨人”企业或“小巨人”培育企业、自主品牌发展扶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所承担的科技创新项目、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项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节能减排项目等。

  (二)申报材料

  1、《银行贷款的贴息扶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当期会计报表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报告;

  5、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6、银行贷款利息清算凭证复印件;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申请表、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送区企业服务中心受理;

  2、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贴息额度建议,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按银行实际利率的50%至100%的比例计算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3月集中受理

  三、资助中小企业上市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静安区;

  2、企业主营业务符合静安区产业发展导向;

  3、企业已制定具体上市计划并列入拟上市辅导期。

  (二)申报材料

  1、《资助中小企业上市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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