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注:大型企业、集团、烟草业、超市等行业不列入资助范围。
二、资助科技创新贷款项目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制度健全,有良好的财务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且项目贷款在80万元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在建设研发中心、实验中心、专业服务平台,购置先进设备和仪器,以及科技基地建设等过程中所发生的银行贷款;
2、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上海市、静安区产业导向(含《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内的产业),贷款项目有利于提升区域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度和能级,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
3、获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申请的贷款项目,即由市、区科技“小巨人”企业或“小巨人”培育企业、自主品牌发展扶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所承担的科技创新项目、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项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节能减排项目等。
(二)申报材料
1、《银行贷款的贴息扶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当期会计报表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报告;
5、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6、银行贷款利息清算凭证复印件;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申请表、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送区企业服务中心受理;
2、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贴息额度建议,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按银行实际利率的50%至100%的比例计算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3月集中受理
三、资助中小企业上市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静安区;
2、企业主营业务符合静安区产业发展导向;
3、企业已制定具体上市计划并列入拟上市辅导期。
(二)申报材料
1、《资助中小企业上市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