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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配套措施(2011―2015年)》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配套措施(2011-2015年)》的通知
(静府发〔2011〕20号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科委《静安区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配套措施(2011-2015年)》已经区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配套措施
(2011-2015年)

  一、资助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项目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具有较先进的技术开发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产品和服务拥有一定知名度;

  2、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企业每年的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4、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5、制造类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软件及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500万元,或利润500万元以上,且前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

  6、企业有优秀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灵活的激励机制。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科技小巨人企业项目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前三年度的审计报告、损益表或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4、知识产权证书(专利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设计版图登记证书、注册商标登记证书,专有技术应提供相关保密或权属证明);

  5、企业诚信证书;

  6、企业章程以及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7、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工作简历。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会同区商务委等部门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公示;

  3、公示无异议,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4、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科委与企业签订合同,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对认定为静安区科技小巨人企业项目给予50万元的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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