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市委和区委有关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个人发表涉及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或者事项的言论、文章,应事先报区政府同意。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有效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出访、出差和休养,应按照规定报告,及时请销假。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其他部门、垂直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负责人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