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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尽量减少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全区性会议。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全区性会议的,应按规定提前报送审批。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向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署。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章 内、外事活动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四十七条 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企业集团和各单位举办的奠基、庆典等礼仪性活动。确需出席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企业集团和各单位邀请区政府领导参加外事礼仪活动,一般应由主办单位拟定活动方案,经区府外事办报区政府批准。会见香港、澳门人士参照上述规定办理;会见台湾人士或华侨,一般应由区府台办或区府侨办审核。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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