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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七章 自觉接受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坚持区政府重大事项向区委报告制度。区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专项规划,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财政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区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区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切实办理好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议案;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负责地通报重要工作,切实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 区政府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认真主动听取区各基层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反映的实际问题,积极研究,设法解决。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严格执行《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健全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和包案内容、定期接待来访人员的工作制度。区政府对来信来访所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查办。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通过网上评议和代表评议等方式,科学评估政府工作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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