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凡涉及全区总体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民生政策、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决定。
第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市区发展规划和区政府各项政策制度为依据,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评估分析,涉及多部门的,应充分听取各部门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区人大、区政协意见。政府实事项目等民生事项,还应通过居民座谈会、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在决策中要科学判断形势,准确把握不同阶段经济发展与结构调整的特征和规律,针对不同情况,制定针对性政策、措施和制度;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区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区政府的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和结果的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工作部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有关部门应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后,应按照规定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和备案。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严格执行《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和《
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健全执法联动机制,继续推进城市环境监管领域、市场秩序监管领域、公共安全监管领域的执法联动,形成执法合力,强化执法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