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条 职业技能培训。静安区中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当年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经鉴定合格的,参照市高校毕业学年学生政府补贴培训政策,给予培训费50%补贴。
八、针对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
第31条 政府补贴培训。按照《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对失业和协保人员、在职人员参加静安区培训机构的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当年政府补贴培训目录中的项目),分别给予100%、50%的市级培训费补贴。
第32条 失业人员定向培训。失业、协保人员参加静安区培训机构定向培训的,按实现就业人数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实训补贴,静安户籍每人600元,非静安户籍每人300元。失业、协保人员参加培训并鉴定合格后,在6个月内由培训机构推荐成功就业的,按实现就业人数给予机构一次性培训实训补贴,静安户籍每人500元,非静安户籍每人100元。
第33条 中高级及以上等级培训。凡在静安区参加中高级及以上等级培训并鉴定合格的,给予机构一次性培训实训补贴,中级100元/人、高级500元/人、技师600元/人、高级技师700元/人。加大优质培训机构扶持力度,年度网络化核检指标总分前三名培训机构开展中高级技能培训,给予机构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实训补贴,标准为:中级200元/人、高级1000元/人、技师1200元/人、高级技师1400元/人。
第34条 外来务工人员岗位和技能培训。鼓励培训机构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技能等级培训的比重,提高外来务工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在静安区参加外来务工人员技能等级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当年市政府补贴培训目录中的项目),给予机构200元/人的培训实训补贴。在静安区参加护工、家政服务和养老护理三类职业岗位或技能等级培训并鉴定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100元/人的培训实训补贴。
第35条 特色培训。鼓励静安区A级培训机构和具有品牌效应项目的培训机构发展壮大。部分现代服务业、IT信息服务业和创意产业中的从业人员参加中高级以上培训的,按培训后鉴定合格人数,给予机构培训实训补贴,标准为中级200元/人、高级及以上300元/人。由静安区企事业单位和静安区培训机构合作的单项上岗培训,经考试合格的,给予机构300元/人的培训实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