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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人保局《2012年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16条 各类园区创业预孵化。静安区域内的各类园区,开辟与高校联合的“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为特定的意向创业学生提供免租金的场地支持,同时开业指导专家志愿者提供“预孵化”指导服务的,按园区市场化房租给予全额补贴。

  第17条 小额贷款担保。有创业项目,意向在静安区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青年,可以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万元、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以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第18条 代办相关手续。经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帮助意向创业者免费代办相关手续,工商注册登记成功的,以每家1000元标准购买其服务成果。

五、针对创业3年内的初创者

  第19条 开办费补贴。新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且办理过用工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者1万元开办费资助。

  第20条 启动金资助。静安户籍青年新创办与静安主导产业相匹配,与倡导环保低碳、发展社区服务、培育社会组织等静安发展方向相吻合的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通过开业指导专家项目论证的,给予创业者5千至1万元创业启动金。

  第21条 开业贷款担保和贴息。初创期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可以申请最高额度为50万元的开业贷款担保。小企业法人可以申请最高额度为100万元的开业贷款担保。根据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情况,享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市、区级贷款贴息。以市级政策贴息金额为基准,以实际支付银行利息为限,等额给予区级贷款贴息。符合贴息条件的静安户籍青年创业者,以市级政策贴息金额为基准,以实际支付银行利息为限,余额给予区级贷款贴息。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后2年以内创业,可给予同等贷款担保和贴息待遇。

  第22条 场地扶持。创业者在静安区新创办小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根据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情况,给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800元的市、区房租补贴,期限为3年。创业者在静安各开业园区新创办小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给予上述房租补贴外,以创业组织在注册地实际发生的租金为限,给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区房租补贴,期限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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