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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人保局《2012年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10条 “培训+见习+就业”机制。给予参与机制运作的培训机构、见习基地、企业特殊补贴。培训鉴定后经核算亏本的班级,给予补贴人数不超过5人的培训费补贴。静安户籍青年见习期满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给予对应见习基地每人800元一次性补贴。企业与青年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按照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全额补贴,期限1年。

  第11条 “拜师带徒”计划。针对有基础有意向的静安户籍青年,实施6个月以内的以提高职业技能实践能力为核心的“拜师带徒”计划。给予参加计划的青年每月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静安户籍青年参加市职业见习生活费补贴政策)。给予师傅每月300元带教费补贴。带教后实现就业的,分别给予青年和师傅每人500元一次性补贴。

  第12条 静安青年就业基地。鼓励具有社会责任心,能够提供适应青年就业岗位的企业,申请命名为“静安青年就业基地”。“静安青年就业基地”每安置1名由区人保局推荐的静安户籍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含1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地按照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全额补贴,期限1年。

  第13条 社会组织录用。鼓励在区社团局登记的助老助残类公益性社会组织、各街道社区生活服务中心录用静安户籍青年,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含1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月200元岗位补贴和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全额补贴,期限2年。

  第14条 购买中介成果。鼓励人才服务和职业介绍方面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就业服务。对免费介绍静安户籍失业人员实现就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除外),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含1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成果。

四、针对意向创业青年

  第15条 创业见习。意向创业青年在经认定的静安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参照青年职业见习补贴政策,给予市级生活费补贴和带教费补贴。静安青年参加创业见习,另给予每月500元生活费补贴。创业见习学员期满结业的,给予基地一次性每人1000元带教费补贴。见习学员6个月内在静安区创业成功的,给予创业见习基地每人800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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