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条 各类用人单位。对被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录用的,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0〕16号)文件精神,由市级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失业人员每年10000元,协保人员每年5000元,期限3年。
第4条 经营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被经营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录用,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务协议,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给予组织每月200元岗位补贴和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全额补贴。
第5条 新创业组织。被当年新开办的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录用,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级给予按照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全额补贴,期限18个月(与第3条不能同时享受)。
二、针对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静安户籍特殊人员
第6条 对就业愿望强烈,实际生活特别困难,但不满足连续失业6个月条件的静安户籍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认定为“大龄就业特殊困难人员”。此类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实现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给予各类补贴。
三、针对积极求职人员
第7条 职业技能培训。静安户籍青年参加政府补贴培训,鉴定考试后根据课时折算,每月给予生活费补贴,标准为上海市职工当年月最低工资的60%。鉴定合格青年另给予400元一次性补贴。
第8条 特定项目培训。经认定的静安区失业人员参加指定培训项目后在6个月内成功就业的,每年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培训费补贴。
第9条 职业见习。静安户籍青年参加职业见习,在见习期内除给予市级生活费补贴和带教费补贴外,另给予每月500元生活费补贴,给予见习基地带教老师每月50元带教费补贴。静安户籍青年见习期满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除外),给予对应见习基地每人400-800元一次性补贴,非静安户籍青年给予对应见习基地每人200元一次性补贴。在国家和市级示范基地参加见习,另给予基地每人200元一次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