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人保局《2012年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静府发[2012]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人保局《2012年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2012年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
在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复杂多变、就业结构性矛盾凸显的情况下,静安区将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围绕市、区政府有关促进就业工作的目标要求,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履行就业托底的政府责任,完善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体系,多渠道稳定和扩大就业,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现结合实际,制定《2012年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针对经市认定的静安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全市统一标准):上海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人员。具体是:(1)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3)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4)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5)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6)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7)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第1条 社区公益岗位。对通过社区公益服务社安置的,给予每月18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对通过“静安就业项目”安置,且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标准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季节性补贴、静安户籍补贴。
第2条 万人就业项目。根据《关于本市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3号)等市政府及市有关委、办、局文件精神执行。另对静安户籍的给予每月100元岗位补贴,对安置在艰苦岗位的给予每月100元特殊补贴。根据调整完善公益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要求,落实岗位补贴,支持队伍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