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承接机动车改装业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维修经营许可,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其取消机动车维修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登记或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机动车改装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依法查封、扣押违法财物,并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超出经营范围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八、驾驶机动车进行飙车,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驾驶非法改装机动车进行飙车的,从重处罚。
九、本通告所称的非法改装机动车,是指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包括机动车的动力、灯光、操作、尾气排放、冷却、制动、消音、悬挂、方向系统和外观结构、车胎轮毂等。
十、本通告所称的飙车,是指以竞技、追求刺激、娱乐或者赌博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广场、校区等地方超速行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