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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非法改装机动车、禁止机动车飙车的通告(2012重新发布)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非法改装机动车、禁止机动车飙车的通告
(2006年6月1日沪公发[2006]217号文发布,根据2011年4月29日《关于继续实施部分通告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公发[2011]139号文继续实施,根据2012年5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道路交通指挥信号灯增加显示方式的通告>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的通知》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3年4月30日)


  为了保障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取缔非法经营,严厉打击非法改装机动车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改装机动车。
  二、严禁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改装机动车经营活动。
  四、严禁驾驶机动车进行飙车活动。
  五、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收缴非法装置,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200元罚款。
  对非法改装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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