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本市拥军优属相关规定的通知
(沪绿容〔2012〕175号)
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各收费公园:
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换发使用新的<上海市烈属优待证>的函》(沪民优发〔2012〕20号)精神,本市自2012年6月1日正式启用新的《上海市烈属优待证》,原《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停止使用。
各收费公园应及时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观瞻场所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旅(2004)074号)规定,确保持有《上海市烈属优待证》的烈属,享有免购门票(不含需再次购票的内设项目等)的优待。
如收费公园现行免票范围尚未覆盖沪旅(2004)074号中规定的免票范围,请及时调整。
请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内公园,及时贯彻落实沪民优发〔2012〕20号、沪旅(2004)074号文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