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顺义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综合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岗前培训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
  第二十一条 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应按照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分类分级情况参照危险化学品类)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数量的情况,对使用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定期监督检查的频次:
  A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B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C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D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属地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定期对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应按顺义区安全生产网络化动态监管系统企业自查自报情况,定期对使用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督促、指导使用单位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限期消除隐患。对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应进行“挂账”管理, 列为本地区(本系统)首要治理目标。
  第二十三条 综合监管部门应适时根据顺义区安全生产网络化动态监管系统数据库统计分析及时组织相关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单位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典型事故,要组织召开现场会。

第四章 处罚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