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区质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监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区环保局:负责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污染现场的应急监测,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市工商局顺义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专项监管部门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属地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
(二)及时处理属地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
(三)组织、配合开展相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四)建立使用单位约谈制度。
第十八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管。具体职责:
(一)负责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二)组织、指导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相关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对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及时处理属地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
(五)建立例会制度,每季度组织召开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例会;
(六)建立函告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发送建议函;
(七)对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考核,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等。
第十九条 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应建立使用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信息库和档案,全面掌握本地区(本系统)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形成资料齐全、查询便利的信息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