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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及原料,并将处置方案于停产后15日内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和储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隐患排查与整改;危险作业管理;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修订。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设置专用危险化学品库,由专人负责管理。专用危险化学品库建筑材料要满足一定的耐火等级,并设置通风、防火、防爆等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与数量应当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15603)》等国家标准。
  第九条 在有可燃或有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等监控设施。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使用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具备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对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等具有高事故风险的施工作业环节,按程序办理和签发危险作业许可证,进行现场检查和安全措施落实确认,安排监护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护。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重要岗位、重要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职工(涉及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对职工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职工(包括临时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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