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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顺义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顺政发〔20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16日第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顺义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行为,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使用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备案制度(告知备案)。

第二章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本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将本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基本情况(品种、数量及危险性等)、重大危险源情况和事故应急预案等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属地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每3年进行一次。使用单位品种、工艺、设备及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后15日内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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