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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三支一扶”大学生接收上岗相关工作的通知

  (七)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3年内如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八)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专学历“三支一扶”大学生,可免试进入高等学校接受成人本科学历教育。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6号)规定执行。
  (九)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其在基层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正式录用(聘用)后无试用期。
  (十)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其户口、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暂未就业的,户口应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应转至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代理。
  第二条 甲方义务
  (一)保证本人确系自愿参加吉林省2012年“三支一扶”计划,保证本人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二)按照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因素,不以任何理由拖延。
  (三)服务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管理和考核,注重品德修养,加强能力锻炼,遵守劳动纪律,提高工作实绩,坚持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严格按照岗位职责接受考核,努力服务农村发展。除不可抗拒力因素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地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三支一扶”办同意,不得单方终止协议。
  (四)服务期满,按时离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条 乙方权利
  (一)甲方试用期为两个月,考核不合格者,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二)甲方服务期间因违法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或因其他情况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甲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第四条 乙方义务
  (一) 对甲方报到前的相关事项给予指导和帮助。
  (二)根据当地“三支一扶”办的要求,负责甲方服务期间日常管理,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三)甲方服务期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服务和帮助。
  (四)乙方有空编或有相对应的自然减员需补充人员时,应直接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五)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
  第五条 甲方的体检表、报名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一份报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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