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一是各市(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媒体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二是建设项目开工和竣工等情况既要在媒体或政府网站公开,又要在建设现场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名称、地址、建设方式(集中新建、配建、改建)、规模、开工时间、年度计划开竣工套数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三是大力推进保障房工程“阳光验收”,邀请住户代表、行风监督员参与保障房项目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正在施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都要悬挂临时性质量责任标牌,已竣工的保障房项目都要挂设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四是通过电台、报纸、网络等官方媒体,提前向社会发布拟分配房源信息和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等相关事宜,接受群众申报,确保保障房分配公平。五是根据保障家庭的经济收入、住房水平等变化情况,对保障方式、保障水平予以调整和变更,经核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照规定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住房。六是各县(市、区)应在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所在社区,设立公示牌和监督牌,将保障对象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并公布住房保障举报投诉电话。对经查确属骗租骗购的,要取消资格或收回所配售配租的住房;对违反保障性住房使用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七是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公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对信息公开全过程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保障房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落实)
(三)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要加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信息原则上都应依法公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公开,拓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起草的渠道,进一步做好征求公众意见工作,提高公众参与度。(省食品安全办、省卫生厅牵头落实)
(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要加强环境核查审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污染减排、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建设项目环评、行业环保核查、上市环保核查等信息的主动公开。加强监测信息公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加大超标污染物监测信息公开力度,推进渭河、汉丹江等重点流域地表水环境质量、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公开,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水平。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公开,要按照应急预案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进展、善后等信息,提高透明度和针对性。(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