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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执法证件有效期内,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到期换领新的《行政执法证》,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建立行政执法流程公示制度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或政府网站公示行政执法操作流程,明确不同类型行政执法事项的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并及时予以更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操作流程,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三)建立行政执法告知制度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执法内容、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要求或者误导行政相对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建立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等要求,制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明确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等内容,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调查取证制度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在收集违法证据过程中,应当力求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不得编造、隐匿证据,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

  (六)建立行政执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地掌握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并按要求填写行政执法案件统计报表,于每月5日前向市水务局法规处报告,不得虚报、瞒报或者漏报。

  (七)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答复制度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各种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包括在行政执法中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等,并积极主动作出回应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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