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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筹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广场支行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筹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广场支行的批复
(川银监复〔2011〕70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你分行《关于设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广场支行的请示》(工银眉发〔2011〕59号)收悉。经审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行筹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广场支行,地址为: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禾森大道(门牌号待定)。

  二、你分行拟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广场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条件。

  三、你分行应当严格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督促拟筹建支行遵循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等原则做好内控建设。

  四、你分行应在营运资金的百分之六十以内足额拨付不得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拟筹建支行的营运资金。

  五、你分行应按照有关金融法规的要求做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广场支行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限为批准之日起六个月。筹建期满如未完成筹建,本筹建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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