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要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意识,加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力度。
(一)加强市出资企业的利润分配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在其履行出资职责的企业拟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应要求企业对年度利润进行分配,并依法行使表决权。
(二)加强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管理。市出资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必须按规定程序在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挂牌交易,并将转让收益纳入财政管理。市财政局设立财政汇缴专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等单位持有的市出资企业、以及市人民政府享有出资人权益的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由有关单位、产权交易机构将转让收益划入财政汇缴专户,待资金认定后,属市出资企业职工安置、清偿债务、审计评估等改革费用的资金及时拨付有关单位,属应交市人民政府的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转入市级国库。
(三)加强市直脱钩改制企业资产处置和清算收益管理。进入市直机关脱钩企业托管中心管理的脱钩改制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一管理,其资产处置收益,执行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清算收益按本办法第六、第七条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市级财政。
(四)严格审批市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减免。市出资企业因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重大政策调整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经预算单位审核,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十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市直有关部门、机构和市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市财政局可组织对市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查账征收、汇算清缴;预算单位将市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范围,与年薪挂钩。
第十一条 对市出资企业、预算单位、财政部门的相关人员侵占、瞒报、拖欠、挪用、截留以及擅自减免企业应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依照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将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进展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组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