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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以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作为上交利润基数,按12%比例上交;
  (二)国有股获得的股息、股利收益,全额上交;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益,全额上交;
  (四)清算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交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出资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国有资本收益。根据解缴收益事项分类填写“市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和附送文件,经预算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市财政局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交的利润,须附送年度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申报。
  (二)国有股分得的股利、股息收益,附送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分红派息日后15个工作日申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益,附送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有权机关批准文件,已获得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在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转让合同的有关约定一次或分次申报。
  (四)企业清算收益,附送企业清算报告、清算审计报告、财产分配裁定书,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附送能够确认经济事项发生的有关文件,在收入确定后1个月内申报。
  第七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审核报送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核,核定缴款金额、时间,并对市出资企业开具“十堰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缴款书”。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市出资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
  第八条 市出资企业根据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和“十堰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缴款书”,及时将国有资本收益缴入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其中应交利润和股息、股利收益20日内缴清(应交利润数额较大,经批准后3个月内缴清),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益、清算收益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30日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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