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1〕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市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十堰市市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保障国有资本所有者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意见》(十政发[2009]41号)、《湖北省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鄂财企规[20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出资企业是指由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包括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市政府授权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市直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缴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未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下同)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益;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益(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主体,负责市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预算单位负责监督并组织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市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下列标准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