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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

  森林火灾和扑救动态等信息由市森防指根据《十堰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信息
  各地应建立政府及有关部门与林场之间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火情监测信息、天气预警预测信息的传输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8.2 后备力量
  各级政府应加强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力量的同时,注重群众义务扑火队等后备力量的培训,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
  8.3 物资储备
  各级森防指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省在重点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用于扑救森林火灾的补给,各级物资储备库管理人员应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保养,并根据不同机具和装备的使用年限,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机具和装备性能良好。
  8.4 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8.5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市防火办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为扑火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9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火灾扑救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奖励;对在扑救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对火灾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追究,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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