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一般森林火灾(Ⅳ级、Ⅴ级),由县(市区)防火办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防火办。
5.1.2 较大以上森林火灾(I级、Ⅱ级、Ⅲ级),县(市区)防火办应在2小时内核准情况并上报市防火办。
报告内容:市森防指综合发生森林火灾的时间、地点、起因、资源、当地气象条件、损失、发展态势、影响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重要设施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火场情况,起草《重要森林火情报告》,经副指挥长或防火办主任同意后,报市政府和省防火办,视情抄送有关部门,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5.1.3 火情动态报告
县(市区)森防指应每日定时向市森防指上报火场综合情况。
市气象局应每日向市森防指提供火场风力、风向、气温、降水等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
市防火办综合火场情况,起草《重要森林火情报告》,经担任副指挥长的林业局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和省防火办,视情抄送有关部门。
5.2 应急响应
5.2.1 指挥原则
(1)逐级指挥。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防指必须执行上级森防指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下达命令。
(2)统一指挥。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救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分区指挥。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4)部队独立指挥。在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部队可单独设立指挥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5.2.2分级标准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和Ⅴ级。
I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Ⅱ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