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1〕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2011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十政办发〔2006〕64号)即行废止。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十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工作,确保全市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迅速、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防火条例》、《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十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辖区发生的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处置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行政首长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