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研究人员因病、事假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研究工作,予以退站。有关行政管理费用和专家指导费用由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与流动站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一般不能申请到国外从事博士后或进修。如因工作需要,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报创新实践基地(园区或商务区)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交流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博士后和青年英才研究人员离站前向工作站提交研究报告、学术论文(著作)、研究成果等材料。创新实践基地配合工作站做好出站评审工作,协助设站企业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六章 资金支持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设立博士后(青年英才)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总额1000万元。用于创新实践基地和工作站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科研活动和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的资助和奖励。资助分为招收资助、科研活动资助、产学研合作资助。
资助金额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需求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招收资助用于资助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招收的进站博士后(青年英才)的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其中,生活费用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资助额度按照北京市资助标准的50%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科研活动资助用于资助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在站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共设3类资助:
创新研发类(A类):受资助人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项目(课题)研发工作。资助额度按照北京市资助同等标准予以支持。
学术交流类(B类):受资助人赴国(境)内外有关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资助额度按照北京市市资助标准的50%予以支持。
出版专著类(C类):受资助人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社会效益的著作。资助额度按照北京市资助标准的50%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产学研合作资助用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过程中,聘请教授、专家指导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需支付的导师费,委托流动站代招博士后需向流动站支付的管理费,以及使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设施、设备、资料等需支付的相关费用。资助额度按照北京市资助标准的80%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