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站企业应与拟引进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研究人员应签订协议,就完成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项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
第五章 博士后(青年英才)的进出站及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应提供研究项目经费和相应的生活待遇。
第十五条 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招收或代招博士后人员纳入设站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相关待遇,履行相应的义务。
青年英才兼职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工作的,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站单位应与其签订兼职工作协议。青年英才全职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工作的,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应基于所从事项目,与其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纳入设站单位劳动人事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 非京籍青年英才全职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工作的,由设站单位按北京市有关规定,为其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享受持证人员相关待遇;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项目结束后,如正式留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站单位工作,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条件的,可由设站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为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第十七条 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研究人员进站3个月内须作正式的开题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具体的项目科研实施方案与计划。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应在已建立合作关系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聘请一名导师,并在本单位指定至少一名导师,共同负责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的培养工作。
第十八条 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博士后和青年英才研究人员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流动站协商同意,可以提前离站。确因项目科研进度等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流动站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创新实践基地应为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在站研究人员建立在站档案。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与流动站的企业、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与流动站要共同做好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的开题报告、业绩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作为奖励的主要依据)等工作,有关材料存入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如其表现不适于继续做科研工作时,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流动站可协商决定,予以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