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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成立石景山区博士后(青年英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科委、园区管委会、区教委、区公安分局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领导小组实行联系人制度,各成员单位设联系人一名,负责接洽相关工作和汇报本单位承担工作的开展情况。领导小组根据博士后(青年英才)工作进展的实际进展情况,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召集。
  第五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本区创新实践基地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本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立申报事宜。负责研究制定符合本区特点的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区财政局负责提供相关资金保障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科委园区负责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联系本区内已设站企业和拟设站企业,并指导企业科技成果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区教委负责办理进站的博士后(代招博士后、青年英才)人员子女入托、入学问题。区公安分局负责按照政策为引进的非京籍博士后(青年英才)及配偶、子女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第六条 设有创新实践基地的园区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办理代招博士后(青年英才)进站、出站手续,协调解决博士后(青年英才)工作、生活上的问题;协调设站企业配合领导小组组织的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进行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第七条 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应制定本单位工作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石景山区产业发展和企业创新研发具体需要,接受企业设站(企业分站和基地工作站)申请,指导和审核上报增设分站和基地工作站事宜。企业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于企业分站和基地工作站)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于企业分站)批准。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地工作站的企业应具有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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