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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用工较多的企业单位和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公租房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用工较多的企业单位和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公租房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1〕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大中型企业:
  为了稳定企业职工队伍、引进技术人才,促进企业发展壮大,解决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租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精神,现就我市用工较多的企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自建公租房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用工达到或超过300人的企业必须自建公租房。企业自建公租房必须利用自用土地。在公租房建设标准上,可以建设单元房或职工公寓,也可将闲置厂房、仓库、办公楼等非住宅改建(改造)为公租房。单元房的套型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各项配套设施应满足居住要求。工业用地中7%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应优先满足公租房建设需要。
  二、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园区的公租房建设。要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布局要求,按照方便职工生活和工作的原则,有效整合土地资源,组织多家企业集中建设公租房。同时,要结合园区远期发展需要,预留足够的公租房建设用地。
  三、企业建设公租房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优先安排公租房中长期贷款。纳入我市公租房建设年度计划的企业可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及时上报相关申报资料,配合相关部门争取中央专项补助资金。该项资金将无偿划拨给企业专项用于公租房项目建设。
  四、企业所建的公租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由企业统一进行租赁管理,租赁对象为本企业在职职工,多余房源可租赁给周边企业职工。租金标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各区及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要切实履行公租房建设的协调服务与监督管理职能,既要督促用工较多的企业建设公租房,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还要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工程质量与建设标准,杜绝利用公租房建设计划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六、企业自建公租房应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经市房管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房管局下达建设计划后,各企业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公租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并严格执行国家减免收费的规定,确保公租房建设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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