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并按照区发展改革委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完善。
四、奖励与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鼓励项目建设单位提高用能限额标准,对区内建设的微排放、零排放建筑示范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从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对项目单位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节能专篇及审查批准意见或节能登记表所承诺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勒令改正。
项目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区发展改革委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并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进行处罚。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报请区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等信息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是节能相关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进行处罚。
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限额全过程审核流程图(略)
2.《落实登记表提出节能措施的承诺书》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