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三)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六)项目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
凡属于节能登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节能登记,节能登记表中应明确项目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用能标准为:
(一)普通住宅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不高于(含)13千克标煤/平方米?年;
(二)大型商场、超市、酒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不高于(含)30千克标煤/平方米?年;
(三)大型办公楼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不高于(含)25千克标煤/平方米?年;
(四)普通办公楼单位面积能耗不高于(含)22千克标煤/平方米?年;
(五)大型综合医院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不高于(含)36千克标煤/平方米?年;
(六)工业类项目的用能标准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由区经济信息化委与区发展改革委进一步会商决定。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区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用能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之前将项目的节能专篇或节能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
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初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外资项目附批准证书)。
(二)《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申请表。
(三)《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附能源消耗测算方法及依据。
(四)项目单位提交《落实登记表提出节能措施的承诺书》。
(五)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土地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设情况说明。
(七)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文件。
项目单位在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节能专篇进行初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报送的对项目节能专篇进行初审的请示。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外资项目附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