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限额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政发〔2012〕2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12年3月22日第8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石景山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限额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石景山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限额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三个北京”发展战略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的总体部署,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将绿色发展理念深入贯穿于石景山区整体发展,深化结构调整,严格产业准入制度,加快构建绿色生产体系、绿色消费体系和绿色环境体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我区研究制定了《石景山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限额标准管理办法》,以切实提升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建设“首都绿色转型示范区”奠定坚实基础。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限额标准,是指对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规定的最高能源消费量。
第三条 石景山区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的使用电力、天然气、热力、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能源消耗,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