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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鼓励和支持政府投融资机构创新融资方式,以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信托产品、转让经营权、资产证券化、股权投资基金、BT、BOT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政府投融资机构应按综合成本最低的原则选取融资方式。

  (五)社会投资。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引导投资集团、大型企业、民间资本等投资水利项目建设。要打破部门分割和地区封锁,开放投资领域,扩大社会投资,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参股等形式,购买、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利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六)利用外资。积极利用外资进行水利建设,提高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

  第五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

第三章 融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六条 省水利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融资计划,报经省政府审定后,下达到省级水利项目建设投融资机构。

  第七条 省级水利项目建设投融资机构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融资计划,落实融资任务,并定期报送融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章 融资项目及偿债管理

  第八条 河北省国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省政府确定的防洪减灾、农田水利、民生水利等项目的融资任务。

  第九条 河北水务集团主要负责省政府确定的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资源配置工程、水能资源开发等项目的融资任务。

  第十条 省级水利项目建设投融资机构承担水利项目建设融资的偿还来源包括:政府偿债专项资金、项目投资收益、国有资产置换或回购收益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拨付的监督管理,对投融资主体和项目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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