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充分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力争今后10年各级政府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水利建设资金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年平均比2010年高出一倍。
2.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省级统筹办法另行制定。
3.根据国家《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及省有关规定,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项目建设。
4.各市县依法收取的水资源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各项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确保各收费项目按比例、按时征收,并按规定比例、时间上解省级,专项用于水利项目建设、维护以及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
5.其他用于水利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省水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的补偿政策,合理收取补偿资金用于水利建设。从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政府性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所在地水生态环境建设和恢复治理。
(二)地方政府债券。根据水利建设需要,国家代地方发行的地方政府性债券可用于水利建设。地方政府债券应侧重用于水利建设。
(三)金融机构贷款。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等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其他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支持水利建设。
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投放。各级政府通过注入水利项目资本金等方式,支持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扩大对水利项目的信贷规模。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水利工程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合理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各级政府和各类投资主体要积极利用银团贷款、结构性融资、收费权质押、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拓展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四)政府投融资平台直接或间接融资。河北省国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河北水务集团为主要省级水利项目建设投融资机构,负责省政府确定的省重点水利项目建设的融资事宜。省政府采取资本金注入、国有资产划拨、国有土地注资等方式,支持水利项目建设投融资机构不断扩大资本规模,增加现金流,提高资信等级,提升融资能力。市、县政府要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加大资本金注入力度,整合水利资产、资源、资本、资金,提高投融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