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做好青岛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
(青教通字〔2012〕44号)
各区(市)教育(体)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1]22号)和《青岛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2]6号),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现将做好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概念界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各区(市)有关部门认定,办园条件达到标准,面向大众,以非营利为目的,享受公共财政资助的民办幼儿园。
二、基本条件
1.经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并依法登记注册、依法办园且年检合格。
2.办园条件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规模在3个班及以上。
3.原则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为省、市示范幼儿园。
4.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在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标准范围内确定,并按规定报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5.教职工配备齐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6.无安全隐患和违规办园行为,年度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园。
三、认定程序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各区(市)教育、财政、价格部门联合认定。各区(市)考虑各自实际,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
2.各区(市)对提出申请的幼儿园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后报市教育、财政、价格部门备案。
3.各区(市)教育、财政、价格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具体保教费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4.被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山东省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副本)》“年检记录”中的“备注”栏里进行标注。
四、管理与监督
1.各区(市)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补助、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予以支持。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园所建设、设备购置、教职工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