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市场主体增量竞赛活动。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开展市场主体增量竞赛,通过比服务举措、比政策优化、比主体增量、比发展质量,促进市场主体跨越式发展。
二、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激发各类投资活力
(五)放宽小型微型市场主体准入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一人多照”,同一公民在不同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可申办两个以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允许小型、微型企业成为企业集团无投资关系的成员,经集团书面同意,冠用该集团名称。
(六)放宽创业出资条件。对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者、农民创业者、复员退伍军人创业者、城镇失业人员创业者、留学归国创业者,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内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允许首次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20%的比例。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缴足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七)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范围。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后,办理营业执照。
(八)放宽企业名称保留期限的限制。对预先核定的企业名称,在法定有效期和延长保留期内仍未完成设立或变更登记的,可再延长保留期6个月。
(九)放宽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变更限制。对公司及股东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受到行政处罚,需要改正违法行为的,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允许公司股东以货币方式缴足出资,办理出资方式变更登记。
(十)放宽企业年检政策。对当年未参加年检的企业,除当地政府要求、有关部门提请或存在其他应立即吊销的情形外,可暂不吊销营业执照,连续两年未年检再予吊销。仅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一年内,有继续经营意愿且尚未进入清算程序、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工商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放宽金融服务业企业名称限制。允许从事金融业务软件开发、银行业数据信息处理与分析、现钞清分、自动取款机的运行与维护等金融外包服务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含有“金融××服务”字样的行业表述。
(十二)放宽外资投资主体准入。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合伙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自然人出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三、支持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促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