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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扶持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责任分工及落实办法的通知


  38.对于市区商业网点规划区域内建设、改造的商业网点项目,实行部门并联审批制度。(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服务业发展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39.鼓励服务业人才创业,每年市财政人才创业专项资金不低于30%用于服务业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创业指导、创业测评、跟踪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和企业与园区建设等。(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人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局)

  40.从2011年起,对获得山东服务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参加省级及以上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主持服务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在山东服务名牌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每新增一个山东服务名牌奖励资金1万元。(滨政办发〔2011〕35号,牵头部门:市质监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局)

  二、具体工作办法

  (一)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企业、项目)按照规定的申报时限、标准条件和其他要求,向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落实政策的书面申请,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进行研究、初审并提出初步办理意见,提交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后,经市政府审批。

  (二)申报要求。申请税收减免、资金奖励的单位(企业、项目)于当年12月底至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申报;申请收费减免的单位(企业、项目)依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各项程序或手续办结后及时进行申报。各单位在进行政策落实申报时,须提供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各类文件资料。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各项政策条款需制定配套措施或具体办法的,由各牵头部门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协商制定,按程序研究确定后执行;所需的资金等由各牵头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研究落实。

  (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项政策规定由市、县(区)分级落实。

  (三)本文所涉及的各项政策国家另有新政策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财政部门会同各牵头部门加强对资金奖励(补助)企业(项目)的监督管理和跟踪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全额追回奖励(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5年内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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