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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扶持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责任分工及落实办法的通知


  31.对市服务业领导小组确定的我市大型市场,由市、县两级政府实行扎口管理、一站式服务;对确定的首批“大型市场培育试点单位”,3年培育期内免收经营业户各项费用,按其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等额奖励。(滨发〔2009〕15号,牵头单位:市服务业发展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五)服务环境。

  32.每年物价部门制定《滨州市服务业企业收费目录》并免费发放企业,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项目,企业可拒绝缴纳。(滨发〔2009〕15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对服务业企业实行“阳光年检”,并设立投诉举报制度。(滨发〔2009〕15号,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涉及检查、评比、收费、罚款等事项的,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检查活动的通知》(滨办字〔2009〕23号)执行。(滨发〔2009〕15号,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33.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产权证书或场所租赁证明,可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核准登记。(滨政发〔2009〕63号,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34.放宽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服务业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2年内缴足。(滨政发〔2010〕100号,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35.治理和规范涉服务业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实行扶持性价格政策,清理取消抑制性价格规定,进一步完善峰谷用电管理办法,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滨政发〔2010〕100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六)其他条款。

  36.经验收挂牌的新建特色商业街(区),给予当地主管部门5万元资金奖励。(滨发〔2009〕15号,牵头单位:市服务业发展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7.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支持重点服务业城区、园区、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建设和发展。对重点服务业城区、重点服务业园区规范区域内建设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协助争取纳入省重点项目计划,并给予用地和资金扶持;对重点服务业园区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重点服务业企业实施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项目、大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尽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龙头企业。(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服务业发展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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