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政策。
22.对新办教育、卫生、体育及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公益性项目,可以划拨方式给予供应土地。(滨发〔2009〕9号,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23.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经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定价后,进行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兴办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滨发〔2009〕9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4.对引入的总部企业及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用地,可优先办理规划和建设用地手续。(滨政发〔2010〕100号,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25.服务业发展用地要纳入各地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区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列入国家、省“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服务业园区、重点服务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各级政府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
(四)收费政策。
26.投资新建项目,市级以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幅度规定的,均按下限征收。(滨发〔2009〕9号,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
27.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及符合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的,建设期内市级及以下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全部免收,投资之日起3年内减半征收。(滨发〔2009〕9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
28.积极吸引各类投资主体新建现代物流、文化创意项目,鼓励大中型工业企业实行二三产业分离,在新办服务业企业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土地、房屋和车辆过户以及特许审批、收费许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除工本费外的各项行政性收费,予以免收。(滨发〔2009〕9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
29.以“退二进三”形式组建的服务业企业、大型市场等,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全额缴纳,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滨发〔2009〕9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
30.执行服务业用地、用水、用气、用电与工业同价政策。(滨发〔2009〕15号,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滨州供电公司)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