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对于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非营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证券、市地税局)
18.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服务业企业可免费参加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享受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的,免收期限延长至5年。(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人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金融政策。
19.对国内外金融机构来滨新设立的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以及新成立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由市、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到县、乡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制定完善对金融机构的考评办法,对创新金融产品、为地方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作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由市、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部分,按照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给予适当风险补偿;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金融证券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服务业发展局、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市保险协会)
20.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服务业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在信贷、证券、保险、外汇、担保、信用增级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满足不同类型服务业企业的多元化金融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新型金融组织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探索符合服务业企业实际的担保抵押方式。(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金融证券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服务业发展局、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
21.建立中小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各级政府通过贴息、补助或奖励等方式,对贷款银行给予风险补偿。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金融证券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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