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年缴纳各项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3年内按30%予以补助。(滨发〔2009〕15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6.对符合条件的研发设计、网络技术、创意、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知识产权服务、电子商务、影视制作、艺术创作和为节能减排提供专业化服务等高新技术含量的服务业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认定资格后,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本级留成部分的同等数额给予奖励。(滨政发〔2009〕63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7.加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市级财政按上年度GDP的万分之一设立服务业引导资金。(滨政发〔2010〕100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主要用于为国家和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配套、落实省、市扶持政策、集中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编制服务业发展规划、加强服务业人才培训、开展服务业产业招商引资,以及服务业发展工作奖励等。(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服务业发展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8.积极鼓励地方发展服务业。2010-2012年,对县(区)上缴市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幅超过15%以上的部分,市级给予全额返还,返还资金由县(区)建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9.鼓励服务业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0.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或实现税金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滨政发〔2010〕100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发展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11.加大小企业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微利型服务业企业,由公司注册地政府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0%的奖励。(滨政发〔2010〕100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