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扶持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责任分工及落实办法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加大扶持服务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健全完善目标具体、责任明确、程序规范、配合有力的工作机制,切实为全市服务业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部门责任分工及具体落实办法通知如下:
一、部门责任分工
(一)财税政策。
1.对兴办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滨发〔2009〕9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服务业类项目除享受滨发〔2006〕15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现代物流、四星级酒店、2万平方米以上连锁经营)项目、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科技型服务业项目,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额的50%,所得税地方留成额的100%给予奖励。(滨发〔2009〕9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滨发〔2009〕9号,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3.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现代物流、文化创意、旅游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五星级酒店、5A商务写字楼、3万平方米以上国内100强或省内20强的连锁经营项目、大型娱乐场所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现代服务业项目,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额的50%,所得税地方留成额的100%给予奖励。(滨发〔2009〕9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滨发〔2009〕9号,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4.凡年度经营规模进入全省同行业30强的服务业企业,市委、市政府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全市排名同行业前三名且缴纳地方税收额度超过100万元(含)的盈利企业,年终市委、市政府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并被评为“滨州市服务业明星企业”。(滨发〔2009〕15号,牵头单位:市服务业发展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